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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欠缴税款行为不应追加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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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6日 11:4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拟规定,对于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了强制追缴,还可以对欠缴人处以罚款。

对此规定,税法专家建议应该删除,因为它违背行政强制法。

在国家税务总局税研所前不久举办的专题研讨会上,专家指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而不能通过行政处罚来代替强制执行,或通过行政处罚来威逼当事人。对应当强制执行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没有这样的规定。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原则上不并用,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同时该条款也与草案第一百条不协调。第一百条规定对欠缴税款而发生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给予罚款。这里又规定欠缴税款,没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也给予同样的罚款。两条规定一比较,就能发现不公正、不合逻辑之处。

与会专家进一步指出,长期的税收实践表明,税务机关能够将欠缴的税款执行到位已然困难,另行罚款没有意义也执行不了。

此外,专家还建议,税收优先权应与其他法律相衔接。草案第73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会专家认为,该规定与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能相抵触。因为除企业破产法外其他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实践中某些民事债权,虽然没有设定担保,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最低生活需求或为了社会稳定,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

从立法趋势上看,国家将来很可能制定其他涉及职工工资、劳务费用、劳动保险费用、人身伤亡赔偿费用、个人储蓄、证券投资资金和清算费用方面的法律,限制税款优先权。草案将税收优先的除外情形仅限于企业破产法,显得过于僵化。

□本报记者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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