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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琼瑶力证享"梅花烙"原著权 驳于正:举证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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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9日 12:32  来源:

一边婉言“感谢琼瑶棒喝”

一边高喊“琼瑶不具备起诉资格”

本报讯(记者王慧纯) 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一案昨天在北京高院二审,于正方又发大招,“琼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此前一直未对此事发声的于正,昨天二审开庭前在微博上发表长文,感悟颇多,“我真的感谢琼瑶老师,是您让我在疲于奔命的工作中暂停下来,思考一下自己的人生和未来,这种棒喝的力量,对于我这样的年轻编剧比一万次的赞扬更弥足珍贵;还要感谢此前联名的上百位编剧们,是你们让我知道一个群体的态度。”于正是悟了吗?并不是,昨天上庭双方仍撕得厉害,上诉方于正方面提出,根据台湾版权机关的登记,1992年9月,《梅花烙》的著作权在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进行了登记,著作人陈喆(琼瑶)将财产权转让给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即怡人公司才是《梅花烙》的著作权人,而琼瑶不拥有著作权益,不具备起诉《宫锁连城》的诉讼资格。

新招一出,网友也服了,“对你没抄琼瑶你抄梅花烙了,著作权在哪跟你抄没抄有关系吗?”但是用于正的话说,“法律的事交给法律”,记者了解到,庭上双方对围绕案件的六个争议焦点发表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也都不接受调解,北京高院表示将择日宣判。

琼瑶力证享原著权 驳于正:举证已超期限

对于上诉人于正提交的新证据,称琼瑶并不具备原告的适格主体资格,琼瑶一方答辩称,上诉人提交的台湾地区著作权登记证书,超过了二审法院的举证期限,另一方面,该登记证也不符合相关公证认证形式要求,琼瑶依法对《梅花烙》享有著作权财产权。此外,针对其他被告的上诉理由,琼瑶一方也予以回应,认为《宫》剧的播放使用应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所以琼瑶一方有权利要求其停止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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