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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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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2日 14:05  来源:

据中国政府网22日消息,为完善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市场化机制,防范清算风险,维护支付体系稳定,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未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符合6大条件:具有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至少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股20%以上的单一主要出资人,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合计持股25%以上的多个主要出资人;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符合规定要求、能够独立完成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基础设施和异地灾备系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核准的任职资格;具备符合规定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信息安全保障和反洗钱措施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发起设立或者投资于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依法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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