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公司诉鹿晗侵权 称培养其4年却与别家公司合作
声称斥资四年培养了中国籍艺人鹿晗,后者却与其他公司展开合作,为此,韩国演艺经纪公司株式会社S.M.Entertainment分别起诉中国籍艺人鹿晗及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普缇客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法晚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已受理了上述两案。
SM公司诉称,2010年5月,公司与鹿晗签署了《专属协议》,鹿晗成为公司旗下EXO组合的一名成员,是公司的专属艺人。根据约定,公司享有鹿晗的排他性经纪权,在协议期限内,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鹿晗不得擅自或通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演出交涉或开展演艺活动。
SM公司称,在其四年多持续不断地投资、包装后,鹿晗成为人气偶像。鹿晗走红后,单方面宣布退出EXO组合,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韩束公司及普缇客公司均与演艺行业合作密切,明知SM公司与鹿晗的专属经纪关系,仍与鹿晗擅自直接展开合作,侵害了SM公司在《专属协议》下的经纪权益,使SM公司丧失了全部经纪合作机会,导致SM公司可得利益严重损害,无法取得正常经纪收益。
SM公司现要求法院分别判令鹿晗与韩束公司、鹿晗与普缇客公司停止广告代言活动,并不得在SM公司专属经纪期间内再以任何类似方式合作;判令上述三被告在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等多家媒体显著位置上向SM公司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记者 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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