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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5家高风险险企被限制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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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2日 13:40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昨日,保监会在通报2014年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情况时透露,截至去年对127家保险公司开展分类监管评价,按照公司的风险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B、C、D四类。共有5家险企被评为C、D类公司,已被采取限制投资范围、暂停增设分支机构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保监会对127家保险公司基于2014年年末的情况开展了分类监管评价,按照公司的风险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B、C、D四类。评价结果显示,A类公司有43家,B类公司有79家,C类公司有3家,D类公司有2家。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监管一处处长郭菁介绍说,针对公司层面的偿付能力风险,2014年,保监会对外发出了13份偿付能力监管函,其中,责令公司提交偿付能力不足预防计划1家次,限制投资范围5家次,暂停增设分支机构3家次,停止开展新业务2家次,行业通报批评5家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公司和分类监管评级为C、D类的公司,采取了责令增资、停止增设分支机构、停止新业务等严厉的监管措施,及时防控行业风险。

保监会已对C、D类公司采取了限制投资范围、暂停增设分支机构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督促问题公司尽快化解风险。

“保监会已与涉事公司一对一谈话通报情况,督促问题公司尽快化解风险”,郭菁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根据法规规定没有要求一定公开具体公司名称,相信相关公司能尽快化解风险”。

2014年年末,我国已顺利完成了“偿二代”17项主干监管规则的研制工作,并于2015年年初正式发布,同时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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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将开闸

本报讯(记者 蔺丽爽)据悉,为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保监会已下发《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资本约束管住管好,资本补充放宽放活”的原则,在强化资本约束的同时,不断完善行业资本补充机制,拓宽行业资本补充渠道。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采用公开发行方式,也可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保险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保险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须经保监会审核批准,应向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申请文件:优先股发行申请报告,优先股发行的必要性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分析,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保险公司应在保监会批准之日起1 年内,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优先股募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保险公司优先股可以设定利率跳升机制,但跳升幅度不得超过100BP,跳升的期间应当在发行五年后。

此外,保险公司优先股可以设定赎回条款,但应当在发行五年后方可赎回。保险公司只有在赎回后偿付能力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赎回优先股。保险公司董事会做出赎回优先股决议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记者 蔺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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