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病人医院坠楼 打官司索赔被驳回
患抑郁症多年的李女士就医时,进入三层天台坠楼,致多处骨折。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知,李女士要求医院赔偿的诉求已被驳回。
李女士于去年7月在丈夫和儿子的陪同下,到医院就医。当天是周六,心理科不接诊,门诊楼只有一层有诊室开放,她未能接受心理治疗。就在丈夫到药房为她取胃药期间,李女士离开儿子,进入三层天台并坠楼,后经诊断为身体多处骨折。
“我是因为到门诊楼三楼找厕所,找不到回诊室的路而误入三层天台,天台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致使我坠楼。”李女士认为,作为专业的心理疾病治疗医院,其挂号医生在知晓她是抑郁症患者后,未尽到安全注意和保护义务,而且医院门诊楼三楼通往天台的门未上锁,导致她不慎坠楼,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在法庭上,院方则提出不同说法。“事发时,医院工作人员看到李女士坐在三层天台护栏上欲跳楼,就及时报警并劝阻,可李女士不听。”院方称,医院门诊楼一层、二层都有厕所,李女士没必要到三层找厕所。当天二层、三层无诊室开放,而且天台没诊室,不存在误入可能。另外,三层天台外围设有护栏,若非有意攀爬,不可能发生坠楼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李女士到三层找厕所无法合理解释,且从三层到天台外围尚有一段距离,天台外围又有水泥护栏,故李女士称“误入天台失足坠楼”,法院不采信。而天台外围设护栏,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李女士并未在医院进行抑郁症治疗,且不能仅依据患有抑郁症认定李女士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据此要求医院承担超出其医疗责任范围之外的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李女士是在丈夫和儿子的陪同下到医院治疗,其夫在知晓李女士系抑郁症患者的情况下离开妻子,由她与未成年儿子单独相处,致使她自行进入三层平台坠楼,故李女士的家属对她的坠楼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后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记者林靖)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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