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资“套现” 赔底儿掉 举报同伙一块被判
天津网 讯 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 男子出资让同伙购买境外信用卡信息,然后伪造信用卡套现。可折腾了好几天,几个人才用伪造的信用卡成功支付了180元。该男子因没有收回出资成本气急败坏地报警。结果,他和同伙都被判了刑。
2015年1月20日,张某向罗某支付了3600元,用于购买境外信用卡信息。次日,张某伙同罗某、应某等人来到某酒业贸易公司。在该公司一房间内,罗某、应某将张某出资购买的银行卡信息资料读写入一张建设银行卡内,然后使用该酒业贸易公司的pos机从该银行卡中成功刷卡支付人民币180元。次日,张某、罗某等人再次来到该酒业贸易公司,继续多次复制银行卡,但因种种原因未能成功。
张某因前期投入相关费用未能获得预期收益,遂拨打电话举报罗某诈骗。民警接报后将二人一起带回公安机关。
原审法院认定罗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原审判决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罗某违反金融票据管理法规,伪造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张某是本案的出资人,其与罗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其二人作用、地位相当,故张某不属于次要或者辅助地位,不应认定为从犯。因此,二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结果。
那么,张某为什么会被认定为自首呢?本市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刚表示,虽然张某的报警目的是举报同伙诈骗,但毕竟是他主动报的警,而且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因此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是合理的。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天津都市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天津都市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查看所有评论正有(0)人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