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幼儿园因产权不明 被人闯入烧纸钱(2)
幼儿园产权归谁各方说法不同
韦女士说,她和丈夫陈先生是这个幼儿园所在房子的合法所有者,她今天来幼儿园,是来收回自己的房子。她告诉记者,丈夫和一位余女士早在2004年11月就把荷园幼儿园所在的10号楼一层和二层的房屋买下了,是从开发商福州市农工商联合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买的。
她说,在“住宅小区配套建筑物收益权转让合同”中明确写着,开发商同意将王庄荷园10号楼一层、二层小区配套建筑物面积1000多平方米的收益权以8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她的丈夫和余女士。她还把福州市农工商联合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开的收款收据展示给记者看。
肖先生告诉记者,荷园幼儿园所处房屋的承租期到今年7月31日为止,他同意出租方陈先生和余女士收回房子。
王庄荷园小区业委会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他们认为,荷园幼儿园属于王庄荷园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因此,包括开发商在内的所有第三人均无权处分该“幼儿园”。
业委会相关负责人说,幼儿园场地原始规划属于王庄荷园小区的配套幼儿园,且开发商并未单独出资建造,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现在他们已经开始走司法程序,希望通过司法裁决确认该幼儿园物权属于业主共有。
韦女士认为,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小区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幼托产权归属开发建设单位。还有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未作上述约定的公共设施产权归属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约定确定。”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一位资深律师说,这个被建成幼儿园的附属建筑具体该属于谁,要看它当时的规划用途是否归小区居民所共有的。它的建筑成本、面积是否被公摊到小区业主的购房面积中。如果是上述这种情况,开发商就不能随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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