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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纲要》 天津明确目标任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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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5日 20:54  来源:

【问题8】 请问在建设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方面,天津将有哪些安排?

建设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的基本思路是:以全面提升金融创新运营能力、增强服务辐射功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为目标,推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及金融业务持续创新,促进各类金融要素集聚运营,形成对实体经济的强大支撑。包括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积极创新传统金融。做大做强传统金融机构,探索金融服务业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显著增加外资金融机构数量,不断丰富民营金融机构类型,到2020年,全市法人金融机构超过100家。扩大机构规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津设立全国或区域总部,引进资金交易结算、支付清算、资产管理和基金投资等事业总部,有序承接电子银行、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等后台功能。推动设立有限牌照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金运用中心、保险投资基金管理平台等机构。创新金融业务。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离岸、租赁、保理、供应链融资等业务创新。支持保险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业务创新,建立京津冀区域再保险中心。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跨境经纪和跨境资产管理业务,拓展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和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发展科技金融。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投融资平台,开展投贷保联动试点。促进风险投资产业健康发展,构建多功能、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激发机构活力。探索设立金融产业基金,实施对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和资本运作。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兼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跨区域经营联动发展,探索金融业综合化、多元化经营。到2020年,确保3至5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主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

二是大力发展新型金融。积极发展新型金融业态,建设机构聚集、业态丰富的新型金融发展高地。集聚发展融资租赁。加快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支持租赁企业设立专业子公司和项目子公司,加快设立中国金融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开展租赁资产登记、公示、结算、流转等试点。到2020年,融资租赁企业超过500家,租赁产业水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加快保理业发展。推进商业保理试点,推动商业保理的外汇管理、财政税收、融资等政策创新,打造一批商业保理领军企业。支持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保理业务。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建设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创新孵化、监督管理平台,加快培育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建设全国动产融资中心。拓展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功能和服务领域,面向全国开展动产融资业务。

三是规范发展要素市场。整合各类要素资源,运用金融大数据,促进互联网与要素市场深度融合,培育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金融要素市场。发展股权交易市场。积极推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与上交所、深交所、新三板深度合作,创新业务模式,扩大市场辐射力。支持股权众筹平台与股权交易市场对接,完善股权退出机制,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发展现货交易市场。整合提升大宗商品市场,推进渤海商品交易所规范发展,积极探索非标准化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鼓励大宗商品市场与证券期货机构开展战略合作,促进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有效连接。发展其他要素市场。支持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天津滨海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和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发展,加强与京冀两地市场的业务合作,构建三地统一的交易平台。

四是加快发展直接融资。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融资规模,到2020年,全市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总规模的比重达到30%以上。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建立企业上市资源储备机制,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资产置换、定向收购等方式再融资。规范发展投资基金。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基金等私募基金,推动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境外投资基金试点。推广新型融资工具。用好用活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私募债、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工具。积极发展信贷资产、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新型投融资。

五是完善金融业发展环境。加强金融集聚区建设。在于家堡、解放北路、友谊路等重点区域,建设各具特色、互补发展的金融服务聚集区。推进区域金融市场一体化。推动建立区域统一的抵押质押制度,推进支付结算、异地存储、信贷、信用担保等业务同城化,建立区域统一信贷管理、资金调配模式。促进金融协同监管,及时监测、评估和防范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金融风险。探索在北京大兴、天津武清、河北廊坊设立金融合作综合改革试验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一个平台管信用”综合服务功能,建立涵盖政府、企业、自然人、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主体的信用服务体系,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应用,建立完善京津冀区域信用合作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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